{{ $t('FEZ002') }}市立宣信國小|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19日臺教師(一)字第1090041027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爰辦理旨揭活動,合先敘明。
三、個人獎項受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請確實查證,並請檢附刑事紀錄證明(請被推薦人自行至警察單位申請),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者,主辦單位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座及獎狀。
四、請將紙本推薦表一式7份及活動照片、相關證明文件各2份,於109年5月31日前報府彙辦,逾期不予受理。另所送相關證明文件及活動照片請裝訂成冊(不得超過A4格式)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退還。
五、前揭推薦表(請務必依填表說明辦理,如字數、稱謂、分點條列說明等等)及活動照片(圖片大小、解析度等須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等電子檔請燒製成光碟片(光碟片上請以正楷寫明受推薦人之單位名稱或姓名),並請於函報時一併繳送。
六、如有填表疑義,請逕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02-23110574轉分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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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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