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南興國中|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165174號函轉交通部109年12月28日交路字第1090035039號函辦理。
二、有關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前座乘坐規定疑義,經交通部函釋,查「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載運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生交通車,非屬教育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之遊覽車,而係自用小客車,則應有前揭宣導辦法規定之適用,爰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乘坐該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時,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
{{ $t('FEZ003')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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