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南興國中|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2月2日公保字第1090011183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釋略以,該會考量年滿40歲以上之公務人員對於自主健康管理之意識抬頭,為鼓勵公務人員瞭解自身健康狀況,進而改變生活方式,達到改善身體健康之最終目標,同意渠等如當年度經核給公費及公假登記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後,於次一年度以自費方式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時,服務機關得覈實給予公假,惟核予公假之日數,應與由機關核予補助而實施健康檢查之同仁相同,以資衡平。
{{ $t('FEZ003') }}2020-12-16
{{ $t('FEZ014') }}2021-01-15|
{{ $t('FEZ004') }}2021-03-07|
{{ $t('FEZ005')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