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市立林森國小|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1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090093707號函轉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8月7日中旅聯字第1090000074號函辦理。
二、各級學校委外辦理戶外教育活動,應考量委外工作人員(含遊覽車駕駛、領隊或國旅團輔人員或旅行社隨行人員等)之工時,確保活動安全執行,並避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三、依據交通部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項:應記事項第11條:駕駛員服務工時應符合相關規定:應記載租賃期間遊覽車客運業者派任駕駛員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
規定外,其調派單一駕駛員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自工作開始至結束之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每日駕車時間最高不得超過10小時。
(二)連續駕車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15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連續駕車時間最高不得超過6小時,且休息須1次休滿45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10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8小時以上,1週以2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四、依據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 $t('FEZ003') }}2020-08-20
{{ $t('FEZ005')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