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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

嘉義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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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1年3月26日府教特字第091002604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府教特字第0991511273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府教特字第1081518111號函修訂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織及人員如下:

(一)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市長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或機構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二)本會成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特殊教育業務之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教育處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兼任。

(四)代表服務機關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

三 、本會之主要任務包括:

(一)提供本市特殊教育發展方向作為政策訂定與執行之參考。

(二)有關特殊教育之發展與諮詢事項。

四、本會召開會議之相關事項如下:

(一)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開,必要時得由副召集人召開。

(二)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單位、團體代表及人員列席參加。五、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會、

 交通費或審查費。

五、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六、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交由權責單位辦理,並於下次會議報告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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